泰州市海陵区某停车楼由某企业享有使用权,其有意将该停车楼一层出租获益,遂找到我委托企业沟通租赁事宜。在签订租赁合同初期,该企业就承诺案涉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可用于商业经营,且提供了街道办的相应批复。于是,我委托企业与该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并约定我委托企业享有转租权,若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内产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
我委托企业承租案涉房屋后,未经任何改建装修即将案涉房屋分两个区域分别租赁给一家餐饮公司以及一家快递公司,并分别签订了转租合同;两家次承租人也根据转租合同入驻案涉房屋,支付了承租费用,就此开展正常经营。
但是,租赁期间,街道办却来到案涉房屋处检查,最终确认案涉房屋为违法加盖,责令限期拆除,否则将实施强拆。我委托企业多方奔走请示,仍未改变结局,案涉房屋被拆除,两家次承租人的经营都被迫终止,纷纷向我委托企业要求赔偿,餐饮公司更是一纸诉状将我委托企业告上法庭。
我委托企业既面临与该企业的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需要主张权益,弥补损失;又面临餐饮公司的高额索赔,自身的损失正在无限扩大。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公司委托了金诉应对该纠纷。
办案经过及结果
金诉接受中介公司委托后,快速了解了案件材料,并制定了诉讼策略:
首先金诉指派律师及时向该企业发函明晰了双方权责;又向餐饮公司发函确定合同解除期限,确定损失范围并表明调解意向;同时,对于餐饮公司的起诉全面梳理证据材料,制定了代理方案,积极应诉,在一审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了调查取证,明确了案涉房屋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不能对外租赁,转租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一审确认转租合同无效,而对于餐饮公司的其他诉求支持不足70%。
在取得确认转租合同无效的生效判决后,根据已制定的诉讼策略,金诉指派律师及时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返还履约保证金并赔偿因案涉房屋被拆除而导致的向餐饮公司赔偿的损失等。在提起仲裁申请后,该企业主动与我委托企业沟通和解事宜,以求我委托企业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而后,经我委托企业与该企业多次谈判,确定了和借款项,拟定了和解协议。在签订和解协议后,该企业也向我委托企业全额支付了和解款项。
案件结果:企业向我委托企业全额支付了和解款项(和解协议需保密,所以不像其他胜诉一样,没有截图,望理解)
泰州讨债公司分享:
一、关于租赁合同的效力。在出租和承租房屋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房屋的合法性,避免后续纠纷。如果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租赁合同基本会被认定为无效。
二、关于诉讼策略的重要性。面对同一事件引起多重诉讼的情况下,需要制定诉讼策略,以此相对全面的保障权益。
三、诉讼和仲裁的区别。在租赁合同中,如果约定仲裁条款,则一般需要提交约定的仲裁委解决争议,而不能向法院起诉;仲裁的一大特点是仲裁终局,所以签订合同时对于争议解决条款也需谨慎考虑。